关于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第1077条和第1078条,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结婚证有一本丢失的,可书面声明遗失,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
吉林省户籍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内容一致,为同一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婚姻状况为已婚)
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旅行证);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对所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吉林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身份证;华侨:有效护照;外国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需书面说明)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材料(双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需在登记处现场签字];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吉林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身份证;华侨:有效护照;外国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
咨询(预约)电话:0431-8275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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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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