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婚姻登记如果不是在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现因身份变更需到省登记处办理补证事宜,
需提交原婚姻登记档案并加盖有关部门的印章。2001年2月以前在各地区办理的涉外婚姻登记需自行提供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国籍、身份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或国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