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网站!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登记机关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登记须知 在线咨询 婚姻文化
首页 - 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发布人:管理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

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19911024
×××
人民法院

(
年度民初字第×
本院关于××××××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书,已于×××日生效。
(
院章)

阅读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阅读下一篇: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

版权所有 2008-2011 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吉ICP备145896号 长春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天福迈思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南三环路交汇处) 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 电话:0431-82752973 传真:0431-8275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