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补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
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受理涉外、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证的补发业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 婚姻登记如果不是在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的,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五) 办理婚姻登记后国籍、身份发生变更的(现身份证件与原始档案不符的情况),需提供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
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或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放弃国籍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出具的现国籍、姓名与原始档案为同一人的证明(声明);
现姓名、出生日期与原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四、证件要求
吉林省户籍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薄、身份证为同一公安机关签发。户口簿上派出所印章、户籍员名章要清晰。);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証明聲明書》;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台湾居民身份证、通行证;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 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婚姻登记为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无需提供婚姻登记档案。在省内其他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可咨询原办理登记地的档案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寻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两项作为婚姻关系证明:1.户口薄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籍机关
出具的记载为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2.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3.加盖单位或者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5.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存档结婚证复印件;6.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7.医院出具的体现夫妻关系的出生证明;8.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体现夫妻关系的独生子女证明;9.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公证声明。
五、不予办理的情形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
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六、照片要求
补领结婚登记证: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补领离婚登记证:每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注意:照片应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不得使用合成、修版照片。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七、办公地点、工作时间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 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6:00
八、咨询电话、电子邮箱
咨询电话:0431-82752973 材料预审邮箱:hydjc@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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