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是以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吉林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为法律依据和授权,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隶属于吉林省民政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吉民发[2006]71号)明确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履行行政确认职能。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于2000年12月经省编委办批准成立,2001年2月正式对外办公。
登记机关职责:
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吉林省辖区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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